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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实施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5-06-17 10:27:04
来源:区住建局
发布机构:惠阳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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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对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综合类资质的,需具有15年及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个专项类资质的,需具有3年及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3个专项类资质的,无质量检测经历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是指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年限经历。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如何认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资质标准》《通知》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检测机构合并、改制、分立、重组的,可承继原检测机构的检测经历。检测机构因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资质许可机关对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的延续申请不予批准的,其检测资质应按规定注销,原质量检测经历不再列入计算范围。

  三、主要人员的质量检测经历如何认定?

  答:主要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是指在具有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CMA资质等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从事过与房屋市政工程相关的检测活动的经历。

  四、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时,对技术人员的学历是否有要求?技术人员信息表中的专业是指学历专业还是职称专业?

  答: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并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技术人员信息表中的专业应填写学历专业。

  五、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时,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能否作为注册人员或技术人员?

  答:可以。其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合伙企业的不超过3项)。

  六、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时,注册人员能否作为技术人员?

  答:可以。其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合伙企业的不超过3项),且应为其作为注册人员对应的专项。

  七、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粤开展业务有何要求?

  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机构进入广东省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具备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通过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注册并填报人员、设备、场所等信息,并将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入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信息平台,接受业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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